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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时间:2009-07-23 16:42:00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管理和服务功能,提高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工作水平,规范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保护企业平等参与、自主申请创新基金的权力,共同促进创新基金事业发展,营造创新基金工作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服务机构的定义

第一条 服务机构是从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创新基金项目服务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3、有相应的人员和由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提供的工作、管理经费;

4、熟悉国家的相关科技政策和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

5、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要求和范围;

6、具有良好的帮助企业完成相关注册、认定等工作的软、硬件条件和环境;

7、自愿接受管理中心和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服务机构的认定

第三条 服务机构由项目组织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审核认定,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条 服务机构由项目组织单位推荐时,需提交如下文件:

1、加盖项目组织单位和服务机构公章的《服务机构信息表》(从创新基金网站下载);

2、加盖服务机构公章的《服务机构承诺书》(从创新基金网站下载)。

第五条 管理中心对服务机构备案后在创新基金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服务机构的注册

第六条 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推荐单位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每年的1—3月为服务机构的注册时间。

第七条一个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推荐和管理一个或多个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必须完全覆盖所辖地区。

第八条服务机构经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进行工作。

第四章 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协助项目组织单位完成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的征集、筛选和认证工作。

第十条协助企业完成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身份注册及认证工作。主要包括:

1、指导企业下载法律文书、依据系统提示填写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审查企业送交的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等注册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可靠;

3、对申请注册企业提交的材料及信息审验合格后,在网络工作系统平台上对该企业进行初期激活。

第十一条为企业提供创新基金相关的政策咨询、申报流程的咨询、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企业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具体填报内容的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辅导和帮助企业学习和使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包括:了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企业角色的相关要求和操作方法,指导企业了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平台,接受企业的咨询,熟悉相关的功能模块、指导企业进行相应的操作;依据以企业为核心的“学习型”申报流程,帮助企业在自主申报项目的过程中,清楚地了解各项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写作要点,指导企业独立完成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 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认证工作,包括: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要求;报送的申请材料、相关附件等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申报材料中的文字、填写格式、有关内容是否清楚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正、真实、准确地将完成审查认证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资料、相关附件、企业注册信息及合同草本等)报送项目组织单位。

第十五条 受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委托,协助监理、验收本机构内立项项目。完成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工作指导及日常工作管理,由推荐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不准有如下行为:

1、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中收取项目申请企业任何服务、劳务费用;

2、为企业编写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材料;

3、在申请创新基金项目工作中指定为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或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4、组织或参加以帮助企业申请创新基金项目为幌子,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各种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服务于一个或多个项目组织单位,同时接受一个或多个项目组织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所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违纪等行为,将取消其服务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有违规违纪、不能胜任工作者,由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取消服务机构资格,管理中心取消其备案。服务机构被取消资格后,仍须对已经实施的业务行为负责,其原有业务由项目组织单位选定其他的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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