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工作指引
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管理服务功能,提高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工作水平,规范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保护社会公众平等参与创新基金的权力,共同促进创新基金的发展,特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工作指引》。
第一章 服务机构的定义
第一条 服务机构是指由创新基金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和管理,经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核准、认定的从事创新基金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服务机构条件
第二条 申请创新基金服务机构需具备如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3、有相应的人员和管理经费(包括在为企业服务中发生的费用);
4、熟悉国家的相关科技政策;
5、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必须完全覆盖推荐单位要求的所辖地区;
6、具有良好的帮助企业完成相关注册、认定等工作的软、硬件条件和环境;
7、接受管理中心和推荐单位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其委托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章 服务机构的认定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为地方推荐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服务机构的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服务机构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需提交如下审定文件:
1、加盖推荐单位和服务机构公章的《服务机构信息表》(从创新基金网站www.innofund.gov.cn下载);
2、加盖服务机构公章的《服务机构承诺书》(从创新基金网站www.innofund.gov.cn下载)。
第五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按照严格的遴选程序确定年度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服务机构确定后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等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服务机构注册
第六条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由推荐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
第七条 一个推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推荐和管理一个或多个服务机构,但所选定的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必须完全覆盖所辖地区。
第八条 服务机构经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认定后,需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登记注册,方可在系统中进行工作。
第五章 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完成本服务机构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的征集、筛选、认证工作。
第十条 协助企业完成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身份注册及认证工作。其主要内容为:
1、指导企业下载法律文书、依据系统提示填写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审查企业送交的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等注册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可靠;
上款所述审查要点为:企业是否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为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注册信息表中的法人代码是否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本一致;企业在注册系统中填写的股东构成是否与企业章程一致;企业是否为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企业是否为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
3、服务机构对申请注册企业提交的材料及信息审验合格后,在网络工作系统平台上对该企业进行初期激活。
第十一条 为企业提供创新基金相关问题的咨询服务。主要包括:
1、为企业提供创新基金项目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
2、为企业提供申报流程的咨询服务;
3、提供年度《指南》内容的相关咨询服务;
4、提供企业申请条件的相关咨询服务;
5、提供《申报材料》具体填报内容的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辅导和帮助企业学习和使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服务机构应该充分了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企业角色的相关要求和操作方法,指导科技企业了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平台,接受企业的咨询,熟悉相关的功能模块、指导企业进行相应的操作;依据以企业为核心的“学习型”申报流程,帮助企业在申报项目的过程中,清楚地了解各项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写作要点,协助企业完成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 完成申请企业申请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和申请认证工作,同时按要求完成申报材料中认证材料的填写工作。
1、创新基金申报系统提供了详细的指标定义和解释、填报说明和要求、以及部分相关学习知识,企业完全可以独立完成填报过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在线方式进行全面具体的指导;
2、服务机构负责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要求;报送的材料、附件等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中的文字、填写格式、有关内容是否清楚并符合有关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材料》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1)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申请材料附件主要包括:
(1) 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3)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4)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等文件;
(5)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技术转移项目在附件中必须提供已经签定的技术转移合同(2005年4月1日以后为有效)。
(6)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7)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报告);
(8)当年的国内查新报告;
(9)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个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2006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3、形式评审完毕后,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对于需做适当修改或资料欠缺的项目,通知申请企业做修改或补齐材料。对于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服务机构向申请企业反馈审查不合格的具体意见。修改定稿后协助企业完成相关附件的扫描和录入;
4、协助企业完成网络申请材料及书面申请材料。其中书面申请材料需注意:
(1)书面申请材料必须是审定后网络申请材料PDF打印版;
(2)书面申请材料必须用A4纸张并装订成册;
(3)书面申请材料书脊必须有项目名称及推荐单位名称。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将完成审查认证的材料发送推荐单位,同时将企业装订好的申请资料(包括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报送推荐单位。在上述工作中,服务机构需保证过程的公正、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负责本机构内立项项目的监理、验收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完成管理中心和推荐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服务于一个或多个推荐单位,但单个服务机构年度推荐项目数不得少于4个。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不允许以创新基金或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以商业活动为目的的宣传活动,如违反,将取消服务机构资格,如给相关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在工作中所获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提供给推荐单位的审定材料应真实可靠,需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如不能胜任工作,推荐单位有权取消服务机构资质。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中工作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取消相关责任人今后参与创新基金相关工作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