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南充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市科发〔2017〕27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认定和管理,进一步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队伍,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南充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南充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充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7年3月17日
附件
南充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全市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实力,为区域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新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研发投入达到一定水平、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包含专有技术),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南充经济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拟认定企业的形式审查和组织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凡在南充市行政区划境内登记注册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一)职工人数、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符合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划型标准。
工业企业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农业企业为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规定或当地重点支持发展产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5%以上;
(四)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五)企业至少拥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或者企业近5年承担过县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六)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较为稳定的研发合作关系;建有研发机构,并且实质性开展研发活动,有明晰的科技研发奖励制度;
(七)上一年度服务企业数5家以上或技术性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50%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
(八)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建设创新型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试点企业直接备案为南充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采取全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式。企业登陆“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填报《南充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书》,按要求准备相关附件材料,经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后上报。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南充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和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及占比说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明细及占比说明;
5、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6、企业科技人员及研究开发人员名单及占比说明;
7、科研活动相关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承担的国家、省、市、县(市、区)科技计划立项文件,检测报告,新产品证书等;
8、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通过后在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南充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证书,并纳入南充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年定期网上更新企业年度数据,连续两年不进行数据更新的企业,将取消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八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及时报告,并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需办理更名手续。
第九条 认定通过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若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取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条 凡是申报国、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中小微企业必须通过市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
第十一条 积极向投资、保险、银行、担保等机构推荐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融资项目,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科技保险等优先给予补助,积极培育优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免费或低价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采取创业导师辅导等方式给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人才和智力支持;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引进人才。
第十四条 通过南充双创平台优先为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科技文献、行业标准、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7年3月17日印发